问题 | 卖家对赠品不承担售后吗 |
释义 | 一般也是需要负责的。商家的赠与一般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也有例外,即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肯定的,即因赠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一般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有例外,即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因为商业赠与中,买方必须先行购买卖方商品,付出对价后,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李先生获赠电热毯,虽名为免费赠与,但其本质仍为商品买卖行为,因为李先生获赠的前提是要购买超市一定金额的商品,否则无权获得。附赠行为作为一种商业促销手段,与销售行为本身不可分割。因此,要求超市对赠品的瑕疵承担与销售行为中商品相同的法律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百八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四百七十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所以,因赠品而非商品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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