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申请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应具备的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3、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4、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5、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