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具体如下: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