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要变更公司名怎么处理 |
释义 | 公司名称变更不需要对劳动合同做变更。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买断工人工龄,重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在公司名称变更时,劳动者不需要与用人单位再一次签合同。 一、公司被收购后员工有什么影响? 公司成立于一般的收购可能是一件好事也可能不是,员工继续工作,有可能是裁员,普遍福利会更好,公司被收购,可能福利比以前更好,但是也有可能是裁员。 (1)公司员工去路: 1、继续在新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继续,一般不会立即补偿)。 2、被裁员(按劳动法补偿,含工龄补偿)。 (2)员工一般会有的想法: 1、接着干(劳动合同继续,一般不会立即补偿)。 2、不想干了(没有补偿)。 (3)法律规定: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只要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重新计算工龄时,才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司被收购,原有员工直接就变成新公司的员工,一般收购从法律上讲都是这样。如果要裁员,按照法律,根据工作年限,必须支付N+1的补偿给员工,收购协议签之前裁员,就原公司支付,签之后裁员,就新公司支付,不能不付,否则可以直接去劳动仲裁,基本这种情况仲裁都会支持员工。 (4)没有补偿的情况: 1、并购前后,与新旧公司签了自愿离职协议。 2、并购前没有签劳动合同或是合同已到期的。 3、并购前已上交了辞职信的。 4、不想到新公司上班也是不愿意与新公司签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关系有经济补偿金吗 可以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公司转让合同变更公司合同变更能要回赔偿吗 公司转让原来的劳动合同还是有效的,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行,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一般是不会有赔偿的,但是法律允许公司和劳动者约定适当的额外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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