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经济适用房政策指南 |
释义 |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测算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 6、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 7、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8、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 9、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3、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 2、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时,出让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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