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第五条 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