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
释义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1、生态环境损害,首先,要求存在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这包括对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空气、水、土壤等方面的损害,如污染、破坏、破坏生态平衡、破坏自然资源等; 2、损害因果关系,要求存在损害与被申请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被申请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损害; 3、过错或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常要求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这可能涉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环境保护标准的行为; 4、主体身份,被申请人通常是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政府机关等; 5、 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责任要求有损害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恢复损害,一种常见的赔偿标准是恢复损害,即被申请人需要采取措施修复、恢复或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这可能包括清理污染物、植树造林、水域治理等行动; 2、经济损失赔偿,在一些情况下,赔偿可能以经济损失为基础。这涉及对受损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例如失去的生产能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减少等; 3、生态修复费用,赔偿可能包括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用于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这可以是根据专业评估确定的实际修复费用; 4、罚款和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和惩罚性赔偿。这些金额可能根据损害的程度和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而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除了上述标准之外,赔偿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提供替代自然资源、提供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境教育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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