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危楼一般属于住建局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的房屋;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