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十六种全责 |
释义 | 发生交通事故后,隶属以下16种情况由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 (3)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 (8)逆向行驶(逆向行驶本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暂停、停放的车辆;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 (15)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符合上述十六种全责情形的,判定为交通事故全责。一般违反交通法规、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不按规定让行的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然是违章车辆的全责。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毁灭、伪造、毁灭现场证据,致使无法查明事实的,负事故全部责任。如果一方主观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比如故意在人行道上撞人),或者交通事故是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其他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也是全责。 交通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自裁定之日起生效。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时,不管事故造成的后果如何,只要各方驾驶员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不统一,就应该及时报警,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国家法律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交警部门是根据国家规定认定事故责任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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