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移民搬迁安置政策 |
释义 | 移民搬迁安置政策如下: 1、搬迁类型:易地扶贫搬迁:经扶贫部门确定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标识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避灾、生态搬迁:具体分为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无责任主体的煤炭采空区以及生活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核心区、生态脆弱区的群众。铁路、公路、水库等工程搬迁和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需搬迁的群众。 2、如何搬:集中安置:目标要求:集中安置关中地区不得低于90%,进城入镇率不得低于65%。 3、补助标准: (1)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集中安置的,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配套费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采取分散安置的,人均建、购、房补助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 (2)避灾类搬迁补助标准地灾,洪涝灾害以及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建房补助标准: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给0.5万元奖励性补助,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户2万元标准给予“小配套”,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 异地移民搬迁申请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综上所述,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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