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遗嘱怎么订立 |
释义 | 首先,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及(或)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并且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细则》中亦对共同遗嘱的公证办理作出了规定,该《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其次,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除应遵循《民法典》关于遗嘱订立的相关要件外,还应具备: 1、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无效婚姻下的夫妻设立的共同遗嘱因不具备共同基础,所以不能设立共同遗嘱。 2、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 3、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设立该份遗嘱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双方不能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就会限制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一、共同遗嘱的效力分析是怎样的 遗嘱是死因行为,而共同遗嘱由于其在主体上是复数的,这就意味着在多数情况下,遗嘱人存在着先死后死的时间差,这又直接导致共同遗嘱在生效时间上的复杂性。 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依据共同遗嘱的不同内容大致有以下几点: 1、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自任何一方死亡时即时生效,死亡方的意思表示生效,生存方的意思表示失效。 2、对于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的共同遗嘱,仅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后整个共同遗嘱才发生效力。 3、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一方死亡仅致使遗嘱部分生效,双方都死亡时方全部生效。 4、对于撤销时的效力分析见下文。 5、从上分析可以看出共同遗嘱并没有违背民法典: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共同遗嘱中一方死亡即发生相应继承,只是这种继承可能仅仅是过度阶段。 二、对共同遗嘱中遗产范围的界定是怎样的 共同遗产中,对共同遗嘱中遗产范围的界定,有学者主张:原则上应以最后死亡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实际状况来确定,而不能分别确定。该学者的主张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不全面的,应当根据不同内容的共同遗嘱确定遗产的范围,原则上应以最后死亡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实际状况来确定,但后亡的继承人在管理先亡者的遗产时应本着善良、诚信进行使用和收益甚至处分,否则相关第三人可以主张提前进行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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