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庭长,是指一个法庭的长官,是一种行政职务。庭长是一种长期职务,而法官是一个临时职位。 人民法庭不是一级审判组织,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判决、裁定。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审理经济类案件。 人民法庭职责: 1、依法审判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及委托的执行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并依法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进行再审。 庭长的职责: 1、庭长在院长、分管院长的主管下,全面负责全庭工作,以身作则,严格管理,带领全庭同志完成本庭各项任务。 2、依法办案,严把案件质量,严守案件审限,体检、督促本庭人员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保证不出假案,力争不办错案。 3、带领全庭人员贯彻落实职位职责制及各项规章规则。 4、组织好本庭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总结审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时向主管提议建议性意见。 5、副庭长协助庭长履行上述职责,搞好本庭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