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为每人每月2304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为每人每月1843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为每人每月1382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