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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荣誉权是否属于人格权?法律界观点各异
释义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和诋毁贬损他人荣誉。身份权、人格权和荣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其中荣誉权是因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包括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保护已获得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期待权则允许主张应获得荣誉的权利。当遇到荣誉权侵犯问题时,最好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一、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包括亲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有些身份权是由当事人特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某人因贡献突出获某项奖励,取得一项荣誉权。有些身份权发生在亲属之间,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都有向对方要求给予经济上补助和生活上照顾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
    二、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人格权是人人都享有的。
    三、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其特征有二:其一,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其二,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期待权。
    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荣誉期待权,即荣誉获得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获得权指向的对象也是荣誉,因此不影响荣誉权客体的一致性。
    对于我们来说,对于荣誉的理解无疑就是自己所获的奖励,所以在实际的运用中对于荣誉权并没有明显的界定,但是有时人们对于荣誉权的侵犯确实存在,所以对于这一些列的问题,一旦自己无法解决,最好的办法就是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
    结语
    保护荣誉权是《民法典》的重要规定,禁止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禁止贬损他人荣誉。对于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并及时更正错误。身份权、人格权和荣誉权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荣誉权既是已得的独占权,也是期待的权利。在面对荣誉权侵犯时,我们应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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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