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走简易程序没有其他规定的一般会当庭宣判。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1)审判组织的简化。(2)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3)出庭支持公诉的简化。(4)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简化。(5)法庭调查的简化。(6)审判期限缩短。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的特点如下: 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 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6、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7、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 那么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呢?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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