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释义 | 法律分析:(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而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行为,都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3)区分这两者的意义在于:不要式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要式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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