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
释义 |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具体如下: 1、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以及固体盐; 2、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体现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 3、纳税人销售资源税应税产品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分别为: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时,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在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时,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在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时,为收到货款或收到收款凭证的当天。 资源税的范围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综上所述,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按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和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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