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金能帮助申领者继续就业吗? |
释义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重新就业,但重新就业后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拒绝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介绍的适当工作或培训等情况下,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包括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法律分析 一、领取失业金能上班吗 1、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失业后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是可以再上班的,但重新就业后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结语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可以重新就业,但在重新就业后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除此之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包括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以上是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和领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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