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规定,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利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然而,在此案中,如果投保人本人并不知道自己得过川崎病,那么他无法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可能不合理。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 2.《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有权在合同订立前询问投保人有关情况,并根据投保人的回答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出承保条件。 3.《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保险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投保人故意造假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 4.《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因此,如果保险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单方面拒绝理赔,应当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