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 公司法 》第23条对不同种类法人企业的最低资本作了相同的规定。要求企业法人登记要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其中生产经营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科技开发、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在实践中有的 营业执照 中同时记载两种经营方式,如零售、批发,或者批发、零售。 那么,对采取这种经营方式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应以哪种来认定一种观点是“为主原则”,即以写在前面的经营方式为主,来认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 另一种观点是“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在两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情况下,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应达到核准的经营方式中法律、 法规 规定要求较高一种资本金额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设立公司法人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法人经营方式是公司法人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的经营方式是核准制,即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批准的依据之一就是公司法人的经济实力。只有当一个公司法人达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时,才能从事与之相适应的经营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公司法将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作为强制性规范加以规定的原因。 因此,如果一个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中同时许可从事两种以上业务的,如批发、零售或零售、批发,在认定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时,其注册资本金应达到50万元,而不是30万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