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996年以前社保如何认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96年以前工龄社保规定如下: 96年前工龄社保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1997年底前国有企业和县属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05)38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了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提出要做实个人账户。首次对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一直沿用到现在。 对于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时间为1992年1月,所以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要视同为缴费年限。按照湖北省原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国有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政策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的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国家工龄计算的相关文件精神,在1992年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在同一企业从事临时工后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职工,从事临时工的工龄要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从事民办的工龄、参军入伍,上山下乡的年限被招录为国有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都要计算为连续工龄,只要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都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退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因为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开始的时间各不相同,最早1992年开始有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最晚可以到1998年。由于各地实施的时间不一样,导致视同缴费年限转移时产生了混乱,直到16年才正式出台文件规定结合档案和转出地的年限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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