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仲裁开庭后,仲裁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裁决书。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是不得超过十五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