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主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这句话是错的。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只有附加刑才可以附加使用,主刑不可以附加使用。
 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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