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裁判要旨】若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与第三人之间约定不明,区别认定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等相似法律关系时,须借助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和补充合同内容,以维持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案情】田水湾系某休闲娱乐餐饮公司,武汉某公司受托经营管理其酒店。2016年9月14日,广西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田水湾生态度假农庄联合举办国际灯光节。灯展期间,武汉某公司售票,广西某公司检票。其间,田水湾把持有票款按《合作协议》向广西某公司支付了前期票款分成。因武汉某公司与田水湾拒付后期分成款,原告广西某公司遂提起诉讼。庭审中,广西某公司诉称田水湾“强扣票款”。武汉某公司辩称,“卖票、检票及保管票款系三方共同的分工约定”。其未持有票款,不应担责。田水湾辩称,“因他们两家公司合作,出于公正由其作为第三方保管票款”。但其与广西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裁判】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来看,武汉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享有请求广西某公司履行布展、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入场检票等义务。同时也负有协助布展、卖票、保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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