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这一新功能的意义与作用 |
释义 | 转入调解是对方同意调解,先由法院主持调解,不成转立案。不愿调解可找调解员表明意见,转立案。诉前调解有两种情形:一为由立案庭的调解工作室调解,不具审理性质;二为由法官、陪审员、调解员共同调解,具审理性质。 法律分析 转入调解就是对方同意调解。先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调解不成转立案。你如果不愿意调解,可以找到调解员,表明意见。则调解员会直接将案子转到立案上。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拓展延伸 探索新功能的实际效益和应用场景 新功能的实际效益和应用场景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索的话题。通过了解新功能的意义和作用,我们可以更好地利用它们带来的优势。这些新功能可能提供更高效的工作流程,增强用户体验,或者提供更准确的数据分析。在实际应用中,这些功能可以帮助企业提升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同时,它们也可以为个人用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提升生活质量。例如,一个新的功能可能是自动化报告生成,它可以减少人工操作,节省时间和精力。另一个例子是智能推荐功能,它可以根据用户的兴趣和偏好提供个性化的推荐内容。总之,探索新功能的实际效益和应用场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它们的潜力,从而取得更大的收益和成果。 结语 通过转入调解,可以实现对方同意调解的目的。如果您不愿意调解,可以向调解员表明您的意见,调解员将直接将案件转至立案程序。诉前调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法院立案庭设立进行调解,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另一种是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具有法院审理性质。这些调解方式能够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途径,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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