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各区县具体标准由本区县确定。每年在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从当年1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补发社区工作者工资。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职务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岗位津贴三个部分。(一)基本工资。社区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二)职务年限补贴。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各岗位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分别为:社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三)岗位津贴。社区正职每人每月1300元、副职每人每月1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0元。社区工作者按照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当实际岗位发生变化的,其岗位津贴应当按照“随岗不随人”的原则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