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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金一险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共益债务一般由共同受益人承担也可由共益人协商由某个共益人承担。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破产了债务由谁还?
    针对破产这一问题首先我们要区分日常用语中的破产和法律上的破产。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把企业陷入困境无法继续经营这一情况均称为破产。而法律上的破产是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针对这两种情况分别谈一下债务处理问题。第一如果企业在陷入经营困难期间而决定解散公司的企业债务由企业现有资金偿还如果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则涉及股东在未出资金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第二法定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的所有资产追偿公司的债权追缴注册资本的出资等。公司债务则由破产财产中进行偿还各债权人按照债权的多少按比例进行承清偿。
    共益债务与抵押权谁优先偿还
    抵押权优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老公死了他的债务由谁还
    丈夫去世后债务一般需要妻子来偿还。但妻子仅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该债务属于丈夫个人债务的妻子在继承丈夫遗产的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丈夫没有遗产的债务消灭。妻子不承担清偿责任。
    共益债务是什么意思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包括:(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怎么申报共益债务
    1、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债务人来说为共益债务在债权人即为共益债权。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六种共益债务。2、共益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差别主要在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笔者以为此说并无根据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3、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4、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5、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该内容由 陈春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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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7: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