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 二、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情形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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