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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续收购在哪些情况下终止
释义
    终止继续收购的情况:
    1、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届满;
    2、收购数量已达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
    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续收购事宜出现时,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继续收购。
    一、公司被收购后是不是要注销
    公司被收购后是不是要注销,要看公司收购的形式。如果是合并收购,那么是要注销的。
    公司被收购后要注销。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合并收购后公司应当注销,但其他形式不用注销。
    二、应怎么接受要约收购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三、要约收购的主要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三)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
    (七)股票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七十三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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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