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扬民主不充分。一是只要集中不要民主。个别领导摆位不正,把个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二是民主程序形式化。有的领导班子在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上广泛发扬民主,在大事、要事上一人说了算;有的班子虽然对重大事项召开常委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却会前做决定,民主讨论只表决不决策,走过场。'集体讨论,书记拍板'、'书记谈意向,委员齐响应'等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做法仍然存在。三是《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贯彻不到位,存在用书记个人意志指导常委会民主生活,用常委会的决定指导全委会,用党委会的决定指导党员代表大会现象,根本上颠倒了书记与常委会、常委会与全委会、全委会与党代会的关系。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