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鹰潭市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怎么规定 |
释义 | 一、鹰潭市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怎么规定 1、《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厅字[2017]12号) 第一条: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 第二条: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委托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由国土资源部实施。 第八条:本决定公布前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权限调整的规定继续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第三条第三款: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部下放给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不得再行下放。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第一条: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土资发[2005]200号)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二、鹰潭市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的办理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地质勘查合同 6、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7、探矿权出让合同 8、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凭据(缴款书) 9、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10、交通位置图 11、电子光盘(上述资料的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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