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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法律相抵触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释义
    公序良俗条款极具弹性,作为概括条款需要经由案型而具体化,有学者归纳出十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例如订立以从事犯罪为内容的契约;
    (2)危害家庭公序的行为,例如断绝亲子关系的契约;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例如以继续姘居关系为条件的财产转移行为;
    (4)射幸行为,例如赌博行为;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例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契约;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例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
    (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例如招标中的围标行为;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例如不当劝诱消费者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例如“工伤概不负责”约定;
    (10)暴利行为。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公共秩序为存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善良风俗则是法律外的伦理秩序;公序良俗条款意在使违反法律本身价值体系或违反伦理的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规定,旨在阻止法律行为为实施不道德行为提供服务,法律秩序拒绝给不道德行为提供履行强制。此外,公序良俗条款具有实践宪法基本人权的功能,基本权利不仅是个别、主观的权利,更是一种客观的价值体系,宪法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经由民法上的概括条款实现。
    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时点,通常为行为作出时,并且,不因之后的公序良俗观念的变化而影响行为效力的判断,但有学说认为,遗嘱行为较为特殊,考虑到立遗嘱人可随时变更其遗嘱,而遗嘱系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应以其生效时作为判断时点。被继承人立其情妇为唯一继承人的行为,在行为时是违反善良风俗的,但如果二人后结婚了,则所立遗嘱有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场合,是由主张无效一方当事人,来证明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相抵触的事实存在。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这一概念虽然在学理上早已耳熟能详并被普遍接受,但在新中国基本民事立法上还是第一次采用这一概念,而《民法总则》之前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一直采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应当说,采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能更好地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用语保持一致,更易为人所接受。但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公序良俗与违反法律之间的关系;二是公序良俗概念的内涵。
    违反法律与违反公序良俗(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究竟是何种关系,学理上有争议,一般说来,制定法律时肯定会有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公共秩序中也应包括了法律秩序,因此二者确实有很多重合的地方,但二者还是有所区别。
    虽然违反法律在很多情况下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但也不排除在有些情况下虽然违反了法律但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也不排除法律没有规定却违反了公共利益的情况。因此,在立法中对二者同时加以规定非常有必要。
    但需要强调的是,违反公序良俗与违反法律之间不是并列关系,而应该是补充关系,只有在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又确有必要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规定。这样,违反公序良俗无效作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补充,可以有效弥补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不足,圆满解决法律和行政法规可能存在的不完善和不周延问题,为填补法律漏洞和法官的自由裁量预留必要的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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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1: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