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生物特征数据属于个人数据的“特殊类别”,除某些特殊情况外,不得处理该类数据,也就是遵循“原则禁止,特殊例外”的原则。人脸识别技术的商业应用可适用的唯一例外,是“数据主体已明确表示同意”,而且该“同意”须“自由给予、明确、具体、不含混”,数据主体任何形式的被动同意均不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