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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释义
    民法典就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针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规定了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方式。
    针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仅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情况下,其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可以类推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指示,不过学界及实务界不乏有这样的观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归属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根据《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一)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二)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三)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四)取回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五)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七)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二、质量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应满足哪些条件
    1、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
    2、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3、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4、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
    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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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