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已开具发票抬头是无法直接更改的。 如果更改为公司抬头的发票,只能作废原发票(需要收回发票联次,电子发票不需要)再重新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在实务中发票虽然是可以作废重开的,但是有些商家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拒绝重开,这时需要双方协商。如果实在是协商无果,可以选择向税务局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