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为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此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