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不向特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以管辖不符为由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地点。 劳动仲裁地点的确定: 1、劳动仲裁地点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择其一提交劳动仲裁申请。 2、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