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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唤,拘留,羁押的区别
释义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1天)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一、规定传唤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传唤的四个条件如下: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诉法逮捕超期的具体时限
    1、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3、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4、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案件的羁押时间在各个阶段都不一样,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阶段羁押的时间最长是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两个月,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的时间最短是一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羁押的时间最短是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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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21:5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