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实收资本是否要交所得税要分情况。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而企业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