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以下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基金;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