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播别人的丑事信息严重的属于犯罪。 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下: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别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别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别人,监视别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别人私生活镜头,窥探别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别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别人信件,偷看别人日记,刺探别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其公开; 6、调查、刺探别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别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别人许可,私自公开别人的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