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
释义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 1、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的。 2、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采取的方法是违法的,如有的金融机构为了争揽储户,违反中央银行的利率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统一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通过存款名义以外的其他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如有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资金互相组织吸收公众的存款,但并不按规定分配利润,分配利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 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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