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唯一来源,直接影响裁判者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医患纠纷中医院医务人员书写的处方就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证据之王,是司法鉴定中心或医学会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的主要依据,鉴定结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又是法官在对案件裁判的主要依据。由此看来,医院的处方决定了鉴定结构的鉴定结果,鉴定结构的鉴定结果又决定了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医生篡改伪造处方就等于代替法官制作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