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需要办理停暖手续,不再缴纳取暖费用? |
释义 | 供热费未交需报停,否则视为事实用热,需继续缴纳。逾期未交费,供热单位可催交并暂停供热。未按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串联供热用户,也需交纳热费。需停止、恢复用热、变更面积或用户的热用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根据郑州规定,新增热用户需在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签订合同,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具体收费方式因地而异,需咨询当地营业厅。 法律分析 取暖费不交必须报停,如未报停则视为事实用热,需要继续缴纳供热费。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没有报停第一有可能今年就不给烧暖气,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今年的暖气费也要收取。到第2年交暖气费的时候要交两年的暖气费,报亭的好处可以保护暖气管道,综合来看还是要去供热公司办理报停手续的。每个地区的收费方式不一样,有些地方可能不收费,有些地方是按照供暖费用的一定比例来收取的,大家具体的要询问当地的营业厅。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一个完整的供暖期。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结语 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热用户需按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否则视为事实用热,需要继续缴纳供热费。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将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暂停供热。对于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也需要交纳热费。热用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停止、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等相关手续。具体收费方式因地区而异,需咨询当地营业厅获取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一个完整的供暖期。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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