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法律客观: 任意解除权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1)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第一是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第二是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第三是适用于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权)。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第一,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第二,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第三,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如《民法典》规定的任意解除权)(2)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3)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4)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5)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6)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