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2、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3、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法律依据: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教育、体育、绿化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