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法律依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第五条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第六条 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第七条 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八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