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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合资建房合同纠纷的效力是什么
释义
    一方出地,另一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且合作各方约定对建成的房地产进行产权分成的;或一方出地,另一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后进行利润分成的行为系房地产转让型的合作建房。在房地产实务中,多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或联建的名义出现。
    合作建房即属于该种类型。该种类型的合作建房,按要求一般需(或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合建一方需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即取得房地产开发、销售资质。
    2.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其提供的土地须是国有土地,若该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需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应的土地收益。因此,一方若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参与该类型的合作建房,须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即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进行。
    3.合作建房各方需签署合作建房合同并办理审批手续。
    4.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合作建房的纠纷处理方式
    合作建房合同纠纷处理的具体注意事项:
    1、
    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
    3、
    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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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0: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