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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有追索权吗
释义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一、商业承兑提示付款已拒付是什么意思
    商业承兑提示付款已拒付,说明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银行系统审核后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二、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人有何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有: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保证责任;与被保证人之间承担的连带责任等。《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三、银行本票权利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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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