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定 |
释义 |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定: 1、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小区公共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3、小区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代理记账及审计等费用、物业维护费用等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其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 2、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 3、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 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 5、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 6、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 7、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收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有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有违反本小区相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相关约定的行为,业主可以向街镇、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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